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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建与刘仁勇、蒋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刘仁勇,蒋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35号原告:吕建,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运火,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仁勇,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智萍,女,1975年7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郗钱苹,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端伟,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建诉被告刘仁勇、蒋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向原告吕建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吕建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525元,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即收取262.50元,由原告吕建负担。审 判 长  夏正华人民陪审员  钟历英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