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邦金与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邦金,徐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3号原告:吕邦金,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徐月琴,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原告吕邦金诉被告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解除对原告吕邦金名下财产的保全及被告徐月琴名下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月琴名下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的财产保全;二、解除对原告吕邦金名下在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