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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邦金与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邦金,徐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3号原告:吕邦金,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徐月琴,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原告吕邦金诉被告徐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镜民一初字第014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解除对原告吕邦金名下财产的保全及被告徐月琴名下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月琴名下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的财产保全;二、解除对原告吕邦金名下在徽商银行芜湖黄山路支行的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斗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