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0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宝珍、王贺、于阳、艾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袁宝珍,王贺,于阳,艾占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05068号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梅委托代理人韩维喜被告袁宝珍被告王贺被告于阳被告艾占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宝珍、王贺、于阳、艾占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海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免交)。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