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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天之涵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天之涵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天之涵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68号南化新一村1幢2206室。法定代表人余素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南京天之涵置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暂无给付能力,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故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晓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