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付晓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4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楼。法定代表人冉彤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付晓健。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晓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付晓健给付原告天津市凯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管理服务费602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晓健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本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