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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新全申请执行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全,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96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全,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被执行人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惠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毕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8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张崇林申请执行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毕节涵文印务有限公司已倒闭面临清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