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25-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党某某,该公司懂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某,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证事实无异议并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公司、常德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维国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