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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与王春夏、赵万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文,王春夏,赵万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诉前调字第00309号原告:陈文,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委托代理人:裴根宝,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夏,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告:赵万柱,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与被告王春夏、赵万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崔英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