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赫执字第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罗建明、谢满娇与周圣华、殷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明,谢满娇,周圣华,殷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建明。申请执行人谢满娇。被执行人周圣华。被执行人殷立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建明、谢满娇与被执行人周圣华、殷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圣华、殷立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罗建明、谢满娇与被执行人周圣华、殷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光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