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委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吴少芳、龚振平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吴少芳,龚振平,福建腾威电器有限公司,游碧莲,黄忠,福建益丰源电机有限公司,刘惠琴,郑祚明,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苏惠松,郭美虹,福建省福安市佳和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委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苏素华,行长。被执行人吴少芳,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龚振平,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腾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吴少芳。被执行人游碧莲,女,汉族,1977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忠,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益丰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黄忠。被执行人刘惠琴,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祚明,男,汉族,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惠琴。被执行人苏惠松,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美虹,女,196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福安市佳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郭美虹。本院在并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少芳、龚振平、游碧莲、黄忠、刘惠琴、郑祚明、福建腾威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益丰源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郭美虹、苏惠松、福建省福安市佳和电机有限公司执行三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龚振平、吴少芳、黄忠、游碧莲、郑祚明名下房产、公司股权及被执行人刘惠琴名下公司股权,但均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美虹、苏惠松、福建省福安市佳和电机有限公司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83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郭美虹、苏惠松、福建省福安市佳和电机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83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吴少芳、龚振平、游碧莲、黄忠、刘惠琴、郑祚明、福建腾威电器有限公司、福建益丰源电机有限公司、福建省燎原电机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