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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王玉玲、王亚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王玉玲,王亚辉,尹凤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长征路*号。负责人张巨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玉玲,农民。被执行人王亚辉,农民。被执行人尹凤侠,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玉玲、王亚辉、尹凤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抚法执字第5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军审 判 员 郭景源审 判 员 郑继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殷渤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