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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章镗、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章镗,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38号鑫荣大厦1501。法定代表人:褚良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旭,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之堃,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镗。被告: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皇家湾名邸25号101室。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章镗、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章镗、皇家湾名邸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长兴美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 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