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永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永昌,赵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路中段。被执行人姚永昌,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随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永昌、赵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永昌、赵随胜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核认为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平龙执字第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广跃审判员 刘国华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