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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小红与陈庭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红,陈庭胜,侯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2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陈庭胜,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济阳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侯风英,女,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济阳县,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刘小红与被执行人陈庭胜、侯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