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执字第0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荣富与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荣富,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01484-1号申请执行人丁荣富,居民。被执行人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区蟒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孟平渭,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荣富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盐城市汇嘉公路桥梁构件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但暂不便处理。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星审判员 王兆华审判员 张登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