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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杰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杰,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安杰。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杰与被告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杰撤回对被告张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安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