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杰与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杰,张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273号原告安杰。委托代理人王欢。被告张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杰与被告张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杰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杰撤回对被告张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安杰负担。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