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伟与赵文俊、侯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赵文俊,侯玉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张伟。被告赵文俊。被告侯玉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赵文俊、侯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赵文俊、侯玉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