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白振荣申请执行李兰生、赖雪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振荣,李兰生,赖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白振荣,男,1967年3月29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李兰生,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雪华,女,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城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兰生、赖雪华应于调解书生效之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兰生、赖雪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