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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鹏程、王晓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鹏程,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鹏程、王晓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丁鹏程、王晓丹共同偿还申请执行湖南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9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20元和财产保全费34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