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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高庆峰、田廷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228号申请人高XX申请人田XX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高XX、田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高XX、田XX于2015年12月10日关于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协议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裁定:对申请人高XX、田XX于2015年12月10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