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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世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世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906号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渝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义英、唐渝超,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世宝,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18日。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世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