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34号罪犯陈伟,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日,湖南省临澧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万法刑初字第00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系主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认真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陈伟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