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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刑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廖名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名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刑执字第419号罪犯廖名贵,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2)杭萧刑初字第2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名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被告人王利华、高振洲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永涛十六万元。罪犯廖名贵于2013年4月25日入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1月24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鸡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进行了公示,并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鸡西监狱以罪犯廖名贵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廖名贵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名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改造质量综合鉴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名贵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减刑的起始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廖名贵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名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广丹审判员  党立波审判员  张春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桂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