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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丰法附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添诉被告黄某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添,黄某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附民初字第178号原告徐某添,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现住广东省丰顺县。被告黄某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徐某添诉被告黄某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如棣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添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1月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1月12日在广州市荔湾区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书。于2014年*月*日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徐某恩。由于双方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各种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差异大,双方根本无法沟通,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婚生小孩徐某恩。被告黄某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添与被告黄某兰于2007年11月12日到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徐某恩,于2014年*月*日出生。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常因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因此,原告徐某添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添与被告黄某兰是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个小孩,双方均应珍惜婚姻家庭,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是沟通交流不够,经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和相互宽容,夫妻矛盾是可以避免的,夫妻还是有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徐某添请求与被告黄某兰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添与被告黄某兰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如  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俊锋(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