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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林金水、林水情等与王金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水,林水情,王徐送,柳转伢,王金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333-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水,男,汉族,1988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林水情,女,汉族,199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王徐送,男,汉族,193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柳转伢,女,汉族,1943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执行人:王金铁,男,汉族,1957年2月5日出生,无业,原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华中东路红旗社居委东方红居民组92号三楼民宅(现已折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正在服刑。本院在执行林金水、林水情、王徐送、柳转伢诉王金铁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金铁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现正在服刑,且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已决定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司法救助款28903元,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谢发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