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夏晔光与王运良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晔光,王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夏晔光。被执行人王运良。申请执行人夏晔光与被执行人王运良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据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5000元及诉讼费9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王运良存款10000元并退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第2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