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7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孙锐,刘帅,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48-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1952年1月23日生,汉族,山东英大招投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被执行人刘传华,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锐,女,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帅,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兴鲁路南首路东300米。本院在执行王秀英与被告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孙锐、刘帅、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652号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孙锐、刘帅、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美驰车桥有限公司、刘传华、孙锐、刘帅、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652号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五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