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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4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何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何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929号原告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新南路36号碧海龙庭1幢13-5,组织机构代码76590530-3。法定代表人陈晓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贺吉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燕,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余向驰,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垫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