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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周晓平与张卫华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平,张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易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平。被执行人张卫华。周晓平与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易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卫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晓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以(2015)易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张卫华偿还周晓平借款本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874元,四项合计657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卫华在给付了1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卫华无银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人周晓平也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易门县人民法院(2015)易执字第1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杞得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儒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