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阿芬与胡鹤涛、周祥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阿芬,胡鹤涛,周祥友,周功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何阿芬。委托代理人:倪建青,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鹤涛。被告:周祥友。被告:周功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芬诉被告胡鹤涛、周祥友、周功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阿芬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