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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何阿芬与胡鹤涛、周祥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阿芬,胡鹤涛,周祥友,周功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何阿芬。委托代理人:倪建青,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鹤涛。被告:周祥友。被告:周功尧。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阿芬诉被告胡鹤涛、周祥友、周功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阿芬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丽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