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与陈德强、王轶敏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强,王轶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重庆华辉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8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轶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号附***号。负责人:曹勇,行长。原审被告:重庆华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4支路。法定代表人:陈德强。上诉人陈德强、王轶敏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原审被告重庆华辉照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荣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6号民事裁定,驳回陈德强、王轶敏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陈德强、王轶敏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德强、王轶敏上诉称,其住所地均为重庆市××岸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重庆华辉照明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签订的《小企业授信额度合同》、《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陈德强、王轶敏作为前述借款的保证人,应受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本案贷款人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的住所地为重庆市××区,故被上诉人依约定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