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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晓红,沈春芹,周昌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3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汪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龙,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海为,该行员工。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晓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蒋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晓红。被告:沈春芹,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周昌辉,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诉被告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安徽华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周晓红、沈春芹、周昌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徐胡龙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