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准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挨虎与高付关、乔存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挨虎,高付关,乔存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准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刘挨虎,男,汉族,出生于1959年4月15日,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高付关,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5月9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乔存弟,女,汉族,出生于1975年9月19日,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刘挨虎诉被告高付关、乔存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瑞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挨虎、被告高付关、乔存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挨虎诉称,被告高付关于2011年7月6日向原告刘挨虎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并约定借款后8个月还清。被告高付关借款后按月利率3%偿还利息1500元。被告高付关、乔存弟借款时为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刘挨虎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7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高付关承担。原告向法庭出示一支借条拟证明其主张。被告高付关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全部事实,认可该欠条的真实性,现无力偿还。被告乔存弟辩称,认可原告陈述的全部事实,认可借款事实,该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愿意偿还,但与被告高付已于2012年离婚,现在不是夫妻关系。经审理查明,被告高付关向原告刘挨虎于2011年7月6日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约定借款后8个月还清。被告高付关借款后按月利率3%偿还利息1500元。被告高付关借款后未偿还本金。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高付关与乔存弟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刘挨虎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高付关应按照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高付关偿还按照月利率2%偿还其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付关所负债务发生在与乔存弟婚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乔存弟不能证明原告刘挨虎与被告高付关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被告高付关的个人债务,所以该借款依法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高付关、乔存弟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刘挨虎要求被告高付关、乔存弟共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付关、乔存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挨虎借款本金3万元及从2011年8月26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15元(原告已预交65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高付关、乔存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瑞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海燕本案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