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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高某。被告陆某。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