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明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明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1286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向阳中路23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10367-4。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明光,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武明战,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马店镇武大寨行政村前庄,身份证号3421241967********。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明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于缴纳。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