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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贤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