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在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贤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