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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4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4146号原告高某某,女,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甲,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乙,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