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龙银华与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龙银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6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银华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龙银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33号民事判决,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重庆北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罗太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