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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荣华与吴干、黄亚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荣华,吴干,黄亚凤,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文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范荣华。委托代理人孙景波、周伟,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干。被告黄亚凤。被告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吴干,执行董事。被告骆文才。原告范荣华与被告吴干、黄亚凤、徐州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荣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荣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范荣华负担。审 判 长  裴运栋代理审判员  汤孙宁代理审判员  孙守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俞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