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迟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壮,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永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六百元;曾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壮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昆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8月份,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理想网吧,被告人迟壮趁被害人任某某上厕所之机,窜至其座位,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iphone5(苹果5)手机盗走,后查看监控为被告人迟壮盗窃,被告人迟壮将手机送回。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iphone5手机价值人民币2,700.00元。2015年3、4月份,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忘忧岛网吧,被告人迟壮趁网吧网管睡觉之机,窜至吧台,盗窃现金28.00元。被告人迟壮将现金28.00元予以返还。2015年5月30日3时30分许,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城门英雄联盟网吧,被告人迟壮趁被害人夏某某睡觉之机,窜至夏某某所在的44号座位,将其钱包盗走,内有现金4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被告人迟壮将钱包丢弃,将40.00元现金挥霍。2015年9月11日4时许,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城门英雄联盟网吧,被告人迟壮趁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窜至王某某所在的153号座位,将其阿玛尼钱包盗走,内有现金20余元、身份证等物。经物价部门鉴定:阿玛尼钱包价值人民币1,700.00元。被告人迟壮将钱包丢弃,将20.00元现金挥霍。被告人迟壮实施盗窃数额达4,48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迟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迟壮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迟壮将在理想网吧盗窃的苹果手机、在忘忧岛网吧盗窃的28元现金均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迟壮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据、工作情况说明,证人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任某某、扈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迟壮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迟壮能够自愿认罪,已将部分赃款赃物返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鞠文尧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