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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沈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沈金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2275号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0000011212。负责人喻勇。委托代理人陈海,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豪生。被告沈金妹,女,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身份证号码:×××2625。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沈金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广州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现距原告收到本院上述通知书之日已逾七日,但原告尚未按上述通知书的规定交纳���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