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贵、李荣花与被告潘强国、潘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贵,李荣花,潘强国,潘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李富贵,男,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邹全荣,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富贵妻子。原告李荣花,女,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正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饶瑞民,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强国,男,回族,1939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潘艺,又名潘亚丽,女,回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雷,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富贵、李荣花诉被告潘强国、潘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贵、李荣花撤回对被告潘强国、潘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