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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贵、李荣花与被告潘强国、潘艺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贵,李荣花,潘强国,潘艺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李富贵,男,汉族,1950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委托代理人邹全荣,女,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富贵妻子。原告李荣花,女,汉族,1952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正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饶瑞民,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强国,男,回族,1939年6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潘艺,又名潘亚丽,女,回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雷,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富贵、李荣花诉被告潘强国、潘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贵、李荣花撤回对被告潘强国、潘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史学金代理审判员  吴立风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