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玉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马忠财、田风保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马忠财,田风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龙,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1日,住兰州市皋兰县黑石川乡白坡村**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忠财,男,回族,生于1981年10月21日,农民,住海原县树台乡龚湾行政村阳洼自然村。被执行人田风保,男,回族,生于1973年6月5日,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树台乡龚湾行政村阳洼自然村。申请执行人张玉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马忠财、田风保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马忠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张玉龙经济损失178416.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公司主动支付本案赔偿款33740元;被执行人马忠财因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仍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田风保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狱中服刑。经查被执行人马忠财、田风保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兰刑一终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国秀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