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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指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指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徐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南县。原告黑龙江省速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达信息公司)与被告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佳法执监字第1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我院执行。依据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郊民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速达信息公司借款838763.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1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桦南县幸福烟花厂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固定资产、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此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案件情况复杂,需较长时间进行协调沟通,现申请执行人速达信息公司明确表示对所调查的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指字第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作武审 判 员  倪秋华代理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佳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