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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第528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第三人赵某某,男,现年60岁,泾川县玉都镇官村村西庄队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吕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连生审 判 员  崔喜海人民陪审员  贺予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