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第528号原告程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第三人赵某某,男,现年60岁,泾川县玉都镇官村村西庄队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吕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连生审 判 员 崔喜海人民陪审员 贺予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