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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4-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王春树,邓清丽,王树东,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王树春,邓清丽,王树东,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郎玉岩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4-1323号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五海,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刚,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被告王树春。被告邓清丽。被告王树东。被告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欣。第三人郎玉岩等。(详见附表)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王树春、邓清丽、王树东、惠州大亚湾三门岛游艇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郎玉岩等追偿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程胜亮审判员  丁明君审判员  雷英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冰附表:(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4-1323号第三人信息案号第三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4号郎玉岩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5号刘磊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6号易建华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7号黄恋媚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8号黄欣荣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09号郑东亮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0号何燕芳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1号古敏娟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2号赖瑗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3号彭亚芳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4号唐小萍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5号董新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6号何燕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7号李胜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8号龚梅华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19号冯丽颖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0号黄振翔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1号刘为超男(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2号高勤女(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23号刘冬青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