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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马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1月我回娘门居住至今,2014年7月我曾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我代养。被告马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9日生男孩马某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1月原告外出打工。原告的嫁妆有:29寸王牌彩电一台、高低高电视柜一件、金正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四组大衣橱、梳妆台一件、梳妆椅一件、餐桌一件、六把椅子、123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件、煤气灶一套、被子八床,以上物品现在被告家中。原、被告婚后购置了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封了阳台。被告主张安装太阳能的钱未还,封阳台的钱未还,空调钱还了2000元,还欠950元。被告并主张置办上述财产共计欠款12000元。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提起离婚,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孩子马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暂时由其代养。原告嫁妆系其个人财产,应归其所有。共同财产挂式空调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归原告所有,太阳能一台、封阳台归被告所有。对于债务,可由第三人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马某丙,暂由原告陈某代养;三、现在被告处原告嫁妆(具体见上文)归原告所有,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四、共同财产挂式空调一台、欧派电动车一辆归原告陈某所有,太阳能一台、封阳台归被告马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衍彬审 判 员  张 震人民陪审员  张德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国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