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贵文,田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623号申请执行人何贵文,男,194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沂源县温泉家园。被执行人田传云,女,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沂源县温泉家园。本院执行的何贵文诉田传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