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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商终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阿红、王继霖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阿红,王继霖,周小平,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阿红。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继霖。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平。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188号E、F幢502室。法定代表人缪和林,该公司总经理。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立山(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剑(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向阳北路鑫福苑小区东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戚俊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夏北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春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立山(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剑(特别授权),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阿红、王继霖、周小平、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泰州市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5)泰高商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向本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其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王阿红、王继霖、周小平、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大祥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