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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刑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邹立方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立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刑执字第00808号罪犯邹立方,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阜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邹立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7年5月30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邹立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立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立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立方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卉审判员 郑   云审判员 徐 际 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雁(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